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债字[ 2006 ] 120 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

    根据《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制订了《储蓄国债 ( 电子式 ) 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 试行 ) 》,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库便函 [2006]170 号、银办函 [2006]234 号)批复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储蓄国债( 电子式) 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二 00 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