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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团体名称:中国国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National Deb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DAC。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和注册的国家债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会员由经国家批准经营国债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债中介机构自愿参加组成。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府统一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债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服务,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财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协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协会开展以下业务:
    (一)实施国家债券业自律管理,组织监督会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律约束,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违章会员提出处罚建议;
    (二)组织债券、金融等相关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市场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
    (三)宣传债券、金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映债券市场动态,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债券行业信息,为会员和广大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从业人员国内外业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听取、反应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国债发行、交易、兑付和国债承销团的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国债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八)其他自律、服务、协调职能。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债券业务,并是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国债中介机构。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常设机构审核、确认;
    (三)由理事会常设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并享有优先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财政部委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财政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且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常务副会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主持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
    (三)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五)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签署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人员聘用合同;
    (七)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协会其他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协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拨款;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财务资产状况每两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一次,审查报告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财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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